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维护肉食品市场供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所有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点)屠宰生猪。
三、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以及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生猪产品应当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流通,各生猪产品经营者要采购合格生猪产品,登记好台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与去向,满足可追溯要求。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五、生猪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场内防疫、检查、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等设施,按规定做好生猪入场查证验物和台账登记,严禁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的生猪入场。
六、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要联合开展生猪私屠滥宰综合整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捣毁私屠滥宰生猪产品非法经营网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私屠滥宰活动进行排查、制止与上报。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鼓励社会各界对生猪私宰点和非法生产经营肉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5-6266313、0735-6322330、0735-110。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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