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城区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县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活动。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县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各类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乡(镇)、村(社区)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县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等行为。
四、将县城区禁止违规燃放爆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并与单位工作经费挂钩,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村(社区)实行双重责任追究。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有责任和义务自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监督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否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积极举报监督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营造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6266489,县公安局:110,县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大队:6363656)。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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