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能降低交通事故死亡风险安全头盔,司乘人员都要戴但是总有一些人不听劝,今天临武公安交警曝光近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警示驾乘人员:开车要戴好安全头盔!
湘L2763Q

违法时间:11月12日 07:44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448P

违法时间:11月11日 13:50
违法地点:东云路与晴岚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1200V

违法时间:11月11日 13:52
违法地点:东云路与晴岚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摩托车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729R

违法时间:11月12日 11:2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340S

违法时间:11月13日 13:45
违法地点:东云路与官山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4H326

违法时间:11月14日 08:25
违法地点:临武大道与解放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650J

违法时间:11月14日 08:25
违法地点:临武大道与解放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摩托车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
驾乘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为了你和家人的平安,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行车中驾乘人员都要戴上安全头盔!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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