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条件
1.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可以纳入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
①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②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①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②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2022年度定为14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③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2022年度定为7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2.门诊医疗救助:
①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②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3.再救助:
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
4.参保资助:
①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②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③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资料
①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医院诊断书、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银行存折(卡)等资料复印件,申请审批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资料。
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申请:救助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②审核:村委(社区)或单位、乡镇、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再救助)、县医保局依次进行审核后统一由县医保中心报销。
③公示:县医保局对符合报销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情况),发放给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特别事项
1.坚持逐级转诊原则。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省内治疗的先行自付20%,省外治疗的先行自付2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特困人员住院原则上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住院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耗材等,必须事先与特困人员、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沟通,征得同意后,并由其本人或家属逐项签字确认同意自费。
4.一类、二类特殊人员的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行“一站式结算”;三类特殊人员的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两重保障实行“一站式结算”,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需出院后经过申请、审批,由临武县医保中心经办;所有符合再救助条件的需经医疗救助结束后,再进行申请、审核,由临武县医保障事务中心另行经办。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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