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蓝水电站边的“陡冲”一带山冲利用矿灯猎捕棘胸蛙、虎纹蛙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6月13日,周某某先抓捕了10只棘胸蛙,后又在武源圩上两不知名的老人处收购虎纹蛙7只一并出售给了赵某某。当天,县森林公安局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查获赵某某的农家湘菜馆内有野生动物。经鉴定,棘胸蛙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周某某还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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